《聊斋志异·胭脂》案析

发布日期:2022-05-09 16:56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胭脂》是无妖无鬼的公案小说,胭脂案延续了蒲松龄以曲折离奇见长的著文特征。兽医卞翁之女胭脂,送闺蜜王氏出门时,丧妻不久的鄂秋隼恰好路过,胭脂对其一见钟情。鄂秋隼为王氏同乡,王氏戏言愿撮合二人,胭脂当真,后因久候未得到回音而病。王氏得知,当做笑话讲给姘夫宿介。宿介久慕胭脂,次日即冒鄂秋隼之名,去胭脂处谋求私合,遭拒。宿介在窗外苦求,终带走绣鞋一只作为信物。当晚,宿介又去王氏家投宿,不慎遗落绣鞋。恰巧对王氏心怀不轨却屡次遭拒的无赖毛大前来,意欲以王宿之事相挟,不意在窗外拾到绣鞋,且窃听得宿介讲述去胭脂处的经过。毛大喜出望外,离去。数日后,毛大持绣鞋前往胭脂家,误至卞翁住处,卞翁发现后持刀追出,毛大为脱身夺刀杀死卞翁,仓皇中遗落绣鞋。以此,胭脂误以为系鄂秋隼又至,遂告至邑。鄂秋隼屈打成招,经邑、郡两审被判死刑。该案在济南府复审期间, 知府吴南岱发现证据存疑,改判鄂秋隼无罪,宿介待秋决。宿介给山东学使施愚山写信,施公向省级军政、司法官请示,移来案件再审,最终真凶毛大归案,胭脂与鄂秋隼成婚。公案小说是我国古代法治文化和传统的载体之一,胭脂案对当下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事虽暗昧,必有其间,此为镜鉴一。案件发生后,当凭借证据推演法律真实,并使其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该案邑审阶段,忽略了鄂秋隼再次前来找错场所这一疑点,对绣鞋持有者未予详查,遗漏了关键证人王氏。复审阶段,证人王氏、绣鞋持有者均纳入考量,然仍未排除宿介第二次误至汴公处之疑点,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材料间存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施公办案抽丝剥茧,尽管最终采信的证据靠刑讯获得,但刑讯毕竟是我国古代的合法审判手段。

  当然,文中描述并不严谨,刑讯适用亦有法定前提,刑具规格、刑讯程序也有规定,而《胭脂》所写刑具与刑讯次数均有违背。蒲松龄满足了老百姓追求实质正义的朴素愿望,但未能呈现当时的程序要求。

  哲人折狱明,良工用心苦,此为镜鉴二。不仅施公再审期间“反复凝思”,吴南岱复审时也因“疑不类杀人者”而“筹思数日”。而施公劈头问出“鞋遗何处?”更可见其把握案卷材料之细之准。至于在城隍庙审讯,则是利用了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及企图逃避罪责的特殊心理,使其在数个犯罪嫌疑人中暴露出来。

  时至今日,科技成果层出不穷,对办案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然而在推广办案技术应用时,审判的主体仍是人。世事纷繁芜杂,科技不能完全替代审判者的生活经验、情感分析与逻辑思辨,“良工用心”仍是公正审判的基础。

  公正且无偏,文质可兼美,此为镜鉴三。《胭脂》案判词为骈文,尽管其依据是封建社会道德标准,仍有可取之处。对宿介,否定其行为不轨,又肯定其对弱者之怜惜,“稍宽笞扑”且“姑降青衣”;对胭脂,肯定其葳蕤自守、缧绁苦争,竟责成县令为其作媒。判词在辞藻华丽、对仗工整、用典频繁的外观下,分析事理、明辨是非,不拂人情、不违法意,有很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胭脂》案判词在加强文书说理方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惜其附带民事部分判词无视“居丧期间不得婚嫁”要求,成全了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风流雅事,却留下了适用法律的漏洞。

  好在胭脂案的粗疏之处在演绎作品中得以补足,196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杭州视察工作期间,看了浙江越剧团演出的《胭脂》,之后写了首诗并亲笔题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缪千里,胭脂一剧胜神针,启智纠偏观者喜。在当前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进程中,需更加重视文学作品的影响力。尤其是在网络文学兴盛的当下,应提升文学家的法治素养、丰富文学作品的法治内涵,切勿因文学作品造成公众对实体法、程序法的误读,成为法治文学史之憾。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