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74230347/201712-6662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12-09 16:34
文  号: 宿政办发〔2017〕1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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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12-09 16:34 编辑:法制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7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建立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人社、发改、金融、住建等部门要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贷款、获得荣誉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工种、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或其项目代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将相关责任内容列入承包合同必备条款;专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各类违约金、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挤占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社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投诉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住建、房管、交通、水利、信访、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组织应按照职责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日常监控工作。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传递欠薪信息,确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二)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市政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7年11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我市原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社、住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免缴措施;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能自行解决或经人社部门整改后立即解决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原比例征缴;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解决迟缓或拒绝整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4%征缴。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三)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依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的通知》(宿政秘〔2015〕107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将人工费一次性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应按照工程进度价款的25%,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

开户银行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留存情况,当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时,人社部门可提请住建行政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人社、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60日拨付。逾期仍不拨付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新的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设立应急周转金账户,落实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应急周转金账户中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少于500万元。动用应急周转金需由本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审核,经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发放。周转金垫付后,使用周转金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归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逾期未归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法院、人社等部门进行追缴,确保资金安全。在使用周转金过程中,因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公职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周转金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

(六)落实清偿拖欠工资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人社、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人社、公安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交机制,明确移交程序和相关手续,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明确责任部门,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发挥绿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为农民工讨薪及时登记立案,及时调解,裁决。

(三)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县区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新闻媒体应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客观、公正报道;公安部门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宿州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加大曝光力度。各县区、园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除纳入失信监管重点和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以外,各县区、园区和市有关部门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目标绩效考核。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宿州市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房管局、水利局、司法局、工商局、信访局、总工会、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城投集团等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建、交通、水利、房管、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拨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制度规定,强化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建立重大欠薪案件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欠薪案件要限期解决。

(三)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和执法服装,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落实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办案津贴,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应急指挥中心,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四)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将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和通报。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参与积极性不高,工作组织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7年10月27

附件: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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