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法治宿州建设各项工作,促进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人员
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副组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在市委常委会的领导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宿州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部署要求,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宿州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法治宿州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四)研究制定法治宿州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点工作;
(五)统筹协调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需要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议题由组长提出,或者由 其他成员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后汇总报组长审定。会议由组长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出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和交办事项、总结部署半年工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分别由召集会议的组长和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部门。
四、工作落实
领导小组实行专项小组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专项小组和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专项小组的,由该专项小组组长牵头负责,专项小组牵头联系单位协调落实;涉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落实。
专项小组、有关部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