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1908-0000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08-15 16:0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刘晓露关于《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领导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刘晓露关于《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8-15 16:00 编辑:司法局

《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养犬群体不断扩大,犬只数量不断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粪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有力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制定养犬管理的政府规章已经刻不容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在全面梳理、收集资料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之后,多次书面征求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意见;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司法局等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月9日,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三八、南关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会议,听取基层群众意见;7月11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及法律顾问进行座谈、论证;市司法局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9日,《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可以分为总则、饲养管理、行为规范、收容救助、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大板块。

第一板块: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基层治理、投诉奖励等内容。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犬类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重点管理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2条)

2、管理职责:市、县(区)政府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捕杀狂犬,收容流浪犬等;城管部门负责建立犬类收容场所,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禁入标识,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和标准等;其他相关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物业企业应当将小区内发现的流浪犬以及违法养犬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4-5条)

3、投诉奖励: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及奖励办法,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7条)

第二板块:饲养管理(第8-15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养犬条件、禁养犬种和场所、犬只免疫、信息登记等内容。

1、禁养犬种和场所:禁止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场所禁止养犬。(第10-11条)

2、犬只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到符合动物免疫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条件的犬只免疫网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第12条)

3、信息登记:养犬人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登记养犬信息,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标识每年签注一次;有关事项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管理和服务工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第13-15条)

第三板块:行为规范(第16-20条)。主要规定了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禁入场所、遛犬规范、经营服务要求、狂犬病防治等内容。

1、一般规定:明确了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五项规定,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楼道养犬问题,规定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第16条)

2、禁入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第17条)

3、遛犬规范: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第十八条明确的五项规范,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期。(第18条)

第四版块:收容救助(第21-23条)。主要规定了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犬只收容所,收容救助流浪犬、无主犬以及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收容救助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免疫手续并登记造册;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第五版块:法律责任(第24-27条)。坚持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为原则,对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未重复设定罚则,但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养场所养犬;犬只未登记、免疫;犬只扰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责任适用、违法行为处罚、相关部门及其人员责任等。

第六版块:附则(第28-29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以及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等内容。

《办法》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法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加强犬只管理,引导、督促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有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解读人: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刘晓露

联系人:宿州市司法局-王艾平

联系电话:0557-30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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