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012-00009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8-05 发布日期: 2022-08-05 16:2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05 16:2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规定,严肃接待纪律,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杜绝酒桌办公,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宿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饮酒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本着省内从严、省外从简、规范程序、周到细致、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条  省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来宿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同志和部队师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的接待服务;负责重要外商的接待服务;负责来我市联系工作或参观考察的兄弟省、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及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单位记者的接待工作;负责市级领导率团外出考察、招商等活动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接待其他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考察组等联合工作组,由牵头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可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

    第三条  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本着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市直各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通知单)拟定接待方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接待。

    市直单位须凭接待公函(公务通知单)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接待任务通知单,分别对口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分管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签批接待任务通知单,一并送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依照接待公函(公务通知单)、接待方案和接待任务通知单批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具体任务的食、宿等方案。无派出单位公函(公务通知单)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安排接待。

    第四条  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人数。同一接待任务市级领导原则上只陪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饮酒的通知》的九个严禁。确需饮用酒水,应当使用本地产酒水,不准使用高档酒水。市直各单位公务接待使用酒水情况,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由本单位进行报备;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的接待任务所使用的酒水,由接待处进行报备。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30/·天,早餐20元,中、晚工作餐各55元。市级领导陪中餐或晚餐不得超过130/人,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凭市委、市政府接待处统一发放的餐券就餐,就餐费用不得超过公务接待工作餐单餐标准。

工作餐标准包含就餐中产生的水果、饮品等费用,陪餐就餐中产生的水果、饮品等费用不得超过本次餐费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用餐的报销程序和要求。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日、每餐接待费用应及时签字确认,每批次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结帐,开具支出票据,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汇总,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直各单位接待餐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接待公函和接待用餐清单以及公务卡支付凭证等。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接待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和接待用餐清单。

    第八条  招商、应急、暗访活动接待,无公函可采用邀请函或电话记录单等方式说明洽谈项目或活动意向,其审批程序、用餐标准、陪餐人数、酒水使用等均参照本细则执行。外事活动接待参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县区、市管经济园区公务接待细则可参照本细则自行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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