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012-00019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03 17:11
文  号: 宿司办[2020]1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政策咨询机关: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9629

宿州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4-03 17: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司办﹝202016

 

根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宿办发〔201631号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74件。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631号)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和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国家安全局 宿州市司法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宿办发〔201631号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地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予以通报。对落后序时进度的县(区)进行督办。

(三)优化实施机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全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共投入资金607.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303.7万元,市和县(区)级财政承担303.7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市、县(区)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严格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各地案件审批数、案件办结数、经费投入额、经费支出额均纳入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考核。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修订考核办法及指标,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各地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

 

宿州市司法局

20204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