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011-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5 16:41
文  号: 宿司〔2020〕1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9629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25 16: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宿司〔202015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律援助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631,建立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01120日 


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社会困难群体依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司 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20171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380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宿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 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的保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法律援 助经费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办案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补贴、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费用

等支出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上述用途的比例,市级不低于 50%,县区一级不低于60%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全额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支出。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或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认罪认罚案件见证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 查取证费、伙食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个案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机制,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估结 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1200-1600/件。优秀等次1400-1600/件;良好等次1200-1400/件;合格等次1200/件;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劳动仲裁案件1200-1800/件。优秀等次1500-1800/件;良好等次1200-1500/件;合格等次1200/件;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跨县(市、区)办案以及异地审理、取证等的,每件补贴增加300元;省内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每件补贴增加400元,超过300公里的每件补贴增加6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增加600-1000元。

(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受援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法律援 助案件承办人员因素等原因造成案件终止、受援人撤诉,但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应给予适当补贴,可按每件400-700元补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补贴。

从事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至办案机关阅卷、会 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行为的,视为开展实质性工作,仅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查询资料、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视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四)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际支出超过本条所列标准的,可以在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由承办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每件最高不超过4500元。

(五)群体性或共同诉讼等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超过1人次的,按3名受援人折合1件计算(剩余不足3人按1件计算),折算后的补贴案件数不超过15件。

第十条 非诉法律援助事项、案件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证事项为每件朴贴200-400元;

(二)司法鉴定事项为每件补贴500-800元;

(三)代写注律文书每案补贴100元;

(四)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法律 援助值班、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参加法律援助公益宣传活 动、案件质量考评、回访、旁听、同行评估、优秀案例评比、疑 难案件讨论等案件质量管控工作的,每日(次)补贴200-300;

(五)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参与认罪试罚案件,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参照《中共宿州市委政法 委员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国家安全局宿州市司法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检〔20201号)第十三条执行。

(六)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的每例补贴 案例撰写人500,获得省厅十佳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400元,获得省厅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300元,获得市优秀案例的每例朴贴案例撰写人200元。同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省厅、市局的优秀案例,按照最高标准补贴。

(七)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根据工作量的多少 及案件承办效果,每件朴贴400-1200元。

该类案件跨县(市、区)一办理以及异地审理、取证等的,每件补贴增加300元;省内跨市办理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每件补贴增加400元,超过300公里的每件补贴增加6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增加600-1000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其实性,向涉案的办案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受援人本人核实承办人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确认以后再根据承办人的工作量和承办效果酌情审批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行政性质 在编人员及社会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个人不得享受办案补贴。但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浪康的原则,根据 办案实际花费补助必要办案费用。办案费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40*60%范围内酌情核定,不再单独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伙食费等。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及时上交结案卷宗,同时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网上结案、归档等操作流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结案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履行相应的财务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补贴费用。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补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案件、事项;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索取或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上级业务部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不合 格卷宗的;

(八)法律援助案件终止办理,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的;

(九)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 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能发放的。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人员不得虚构当事人身份信息、伪造案 件材料,编造虚假案件,否则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案件补 贴,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办案补贴、办案费用、值 班接待补贴等分类建立办案经费总台账,标明法律援助案件或事 项具体内容、时间、承办人、补助数额等。对符合要求的案件或 事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贴或费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或费用 每季度发放不少于一次。给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会律师、社会 组织人员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支付的补贴或费用应当通过钗行 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 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 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 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裝,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或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案件"事项是指本文件印发以后结案并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原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司法局印发的《宿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宿司通〔201630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宿州市司法局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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