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106-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0-03-08 14: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解读《宿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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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宿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3-08 14: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2021年1月27日,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征求<宿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广泛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意见。2月1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1条,均无修改意见,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了《实施方案(草案)》。《宿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2月2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宿州市就开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482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市级142项,县级340项)。为进一步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3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出具体要求部署,明确了各工作阶段具体完成时限,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统一了告知承诺书的格式、内容。

 

一、 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这里所说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需我们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时,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承诺的形式替代证明材料) 

 

二、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常我们所说的证明事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由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如社团、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的用以描述、说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客观情况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比如自然人的婚姻、就业、收入、纳税、履历、亲属关系、生存(或死亡)等情况;企业法人的资产、人员纳税、债权、债务及企业征信情况。对于这类证明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是由法定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身份、户籍、学历、专业技术等级、婚姻关系、执业许可、资质等法定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毕业文凭、结婚证、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这些证件为申请人所持有且在有效期限内反复使用,对于这类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作用与意义不明显,所以原则上可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特殊情况下(相关证件已遗失且不能及时补办的)也可以考虑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是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认定材料或法定机关出具的确认性文件,如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政府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确认或行政执法决定等;由于这类材料专业性强,材料内容又涉及到申请人或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且承诺难以表述清楚完整,所以对于这类证明事项原则上不宜实行告知承诺制,特殊情况(如承诺内容简单明了、且该项证明材料对于所涉政务事项的重要性不明显等)可以例外。

目前,我们市、县区都已公布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三、如何进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风险防范。

为防止虚假承诺,目前,行政机关在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时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一是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强始终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根据承诺制证明事项特点实行分类核查,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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