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宿司通〔2015〕24号
各县(区)司法局,人武部,驻宿部队(武警、消防)团单位政治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好皖司通〔2015〕7号《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各项范围标准
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准确把握、认真落实各项范围和标准是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军人军属范围。驻皖部队现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安徽籍在外服现役军人在皖军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范围。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免于审查其经济条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人员身份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三)新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及保险赔付的。
二、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四)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配合部队在军分区、人武部建立工作站的基础上,在所有建制团级单位设立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团级以下单位可设立联系点。工作站用房、办公设施由军队及其相关单位提供。站长由部队政治部门或机关职能处(科、股)长担任,成员由部队机关职能部门和部队所在的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工作站名称由“所属法律援助中心名称+驻+部队名称(代号)+工作站”构成。例:“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宿州军分区工作站”、“宿州市城桥区法律援助中心驻瑞桥区人武部工作站”。工作站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落实工作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承担五项职责:一是为部队官兵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是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三是对部队官兵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援助的案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四是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部队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五是协助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六)完善工作程序。重点落实四项工作程序:一是做好接待登记。工作站应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认真记录来访、来电、来信,做到一事一记;公布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官兵求助;部队应在营区设立法律援助信箱、公布法律援助电话,为官兵法律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提供方便。二是受理申请。工作站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及案件材料转交所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三是案件办理。对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案件情况指派或安排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及时受理、指派,认真办理,尽快结案。对官兵家属发生在本省以外,经审查符合本地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协作函》,协调案件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处理。四是结案归档。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归档卷宗材料,并依据规定领取办案补贴。
(七)健全工作制度。重点建立六项制度:一是工作日制度。法律援助中心每月至少安排2名律师到工作站工作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官兵涉法问题多发期应及时安排,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确定。二是宣传教育制度。工作站应利用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八一”建军节等节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各地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解答官兵日常法律问题。三是沟通联系制度。军分区、人武部联合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召开一次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军地联席会议,交流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四是情况报告制度。工作站每半年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年终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涉及重大军地纠纷矛盾、事关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中心、部队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专题报告。五是保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人员、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办理情况;未经部队同意,不得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刊登、引用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六是检查考评制度。市司法局、军分区政治部定期对各地开展涉军法律援助情况组织检查考评,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到工作站检查了解情况,听取官兵意见建议,指导和帮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承办律师因工作失职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实行“三优先”原则。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便利举措。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时效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九)加强人才保障。部队要加强与驻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理论水平高、服务国防和军队意识浓、业务素质精、协调办事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选拔到军队法律援助队伍中来。要把军队律师培养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共建活动等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
(十)抓好物质保障。军分区、人武部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工作站的设立、部队及官兵涉法问题解决上搞好协调,确保工作实效。部队要主动为工作站创造条件,确保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齐全的设备器材(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印章、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司法行政机关要为工作站选准配强相对稳定、素质过硬的律师队伍,并实行上岗挂牌服务,接受官兵监督。工作站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牌子,张贴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督电话等。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要积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军分区、人武部和驻宿部队(武警、消防)要积极配合驻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各地要发挥司法救助资金和双拥工作经费作用,弥补法律援助机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搞好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法律援助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抓妤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大力培养和宣传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宿州市司法局
201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