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宿司通〔2015〕3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安徽省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 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弄虛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或违法违纪,非法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办理入矫手续、日常监管、考核考评、司法奖惩、履行解矫手续等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在社区影响评估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估,不负责任,弄虛作假,向委托机关提供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二)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
(三)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弄虛作假的;
(四) 瞒报、迟报、不按照规定上报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或对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 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违规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
(六) 违反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前解除矫正、或超期解除矫正的;
(七) 非法侵犯社区服刑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八) 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亲属贿赂、馈赠或其他经济利益,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亲属的宴请,参加社区服刑人员及亲属提供的旅游和其他娱乐活动的;
(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玩忽职守,发生损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十)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社区服刑人员个人隐私的;
(十一) 不按规定建立社区矫正档案,伪造、编造、篡改、丢失、毁损社区矫正档案的;
(十二)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县、 区司法局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接到当事人举报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必要时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 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