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1-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4-09-10 发布日期: 2014-09-10 16:24
文  号: 宿司通[2014]5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社区矫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9480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9-10 16:2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

宿司通〔201450

 

一、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居住地外出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皖司通【2013】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区。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区:

(一)本人因病(伤)确需离开居住地到外地就医的;

(二)本人因学习、培训确需离开居住地的;

(三)本人因诉讼、仲裁确需离开居住地的;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伤亡、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灾害等重大变故,确需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其他确需离开居住地的情形。

三、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出境。

社区服刑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其护照、通行证交由县、区司法局代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予以返还。

四、县、区司法局应严格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数量。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以请假为由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五、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前,本人需提前3—5天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书面申请中应注明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外出时间、目的地接洽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提供1—2名保证人和担保书。

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申请的,可以电话或短信申请,或由其监护人、家庭成员、保证人代为申请;电话或短信申请的,特殊情况消除后,由社区服刑人员或其监护人、家庭成员、保证人立即补办外出申请手续。

六、司法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目的地接洽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在严管期间、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段、被警告和治安管理处罚两个月内的外出申请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司法所审批后立即报县、区司法局备案。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司法局审批。县、区司法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将申请材料电传至司法局,司法局应立即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

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全年累计外出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县、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对外出申请未予批准的,社区服刑人员可申请复议一次,或补充申请材料后另行申请。

八、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和有关要求。

九、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出时、到达目的地后要及时报告司法所;在外出期间,每周要将就医、学习、生活等情况报告司法所;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十、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督促其按时电话或短信汇报就医、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其在外期间的表现。如发现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立刻返回,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需延长外出请假时间的,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所同意,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监护人、担保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对续假的申请,根据连续请假时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外出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到销假。销假时要提供相应凭据(如病历,发票,车、船、机票等),并提交外出期间思想、生活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对拒不提供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司法所要进行批评教育,符合处罚条件的,报县、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宿州市司法局

2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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