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112-00001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03 14:5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反馈】《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3 14:5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4个市直单位意见建议。

其中,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见附件)。市卫生健康委无意见。

附件:

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市卫生健康委

 

市农业农村局

1、本办法第十条,“禁止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畜牧兽医主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议本条内容修改为两款。

2、本办法等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议删除“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

第1条意见,已采纳。

第2条意见未采纳。理由:属文字修改,原文表述更清楚。

市城管局

建议删除第四条第三款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犬类收容场所”。

未采纳。理由:结合养犬管理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未采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单位和个人予以注册登记”建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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