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宿司〔2021〕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5日
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与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司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法制审核小组集体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司法局拟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停止执业,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省司法厅转办的案件;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市司法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初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报法制审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召开法制审核小组会议时间、地点和人员。
(一)法制审核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执法办案机构应将需要研究的案件卷宗、相关证据及《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小组成员意见表》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小组成员参会。
(三)办案机构(案件主办人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并接受小组成员质询(包括案件违法事实、主观证据、案件性质、自由裁量、处罚依据等)。汇报情况时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不得故意隐瞒与案件处罚有关的情节。
(四)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就案件的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参会成员在《宿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小组成员意见表》上签名,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各处留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根据法制审核小组会议形成的意见,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五)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小组形成的意见有异议的,执法承办机关提请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参会成员认为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参会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在未作出决定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分透零突件官理的过程及结果。对影响行政执法案件定性及行政决策事项的,造成不利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