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和《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和《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司通〔2011〕38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诚实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现将《宿州市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鉴定机构认真组织执业司法鉴定人学习,并进行对照检查,将诚信制度建设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人业务活动之中,努力塑造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良好的诚信形象。
宿州市司法局
2011年9月29日
宿州市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和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司法鉴定人的投诉,遵循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依法维护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鉴定诚信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司法局成立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分减去扣分为考评分值。具体考核等级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考核内容与扣分标准:
(一)按照省厅、市局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告知的事项没有公开和告知的,每少一项扣2分;
(二)诚信档案不健全的,扣10分;
(三)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未依法及时办理的。一次扣5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一件扣5分;
(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的。一次扣2分;
(六)不按规定履行鉴定人回避告知义务的。一次扣2分;
(七)不按规定的鉴定人数组织鉴定的,一件扣10分;
(八)超鉴定时限的。一件扣5分;
(九)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一件扣5分;
(十)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一次扣5分;
(十一)采取压价,贬低、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鉴定业务的。一次扣5分;
(十二)存在人情鉴、金钱鉴、权力鉴现象的。一件扣5分;
(十三)因司法鉴定机构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一件扣5分;
(十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不按时指派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次扣5分;
(十五)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不积极参加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一次扣5分;
(十六)不按规定组织鉴定人参加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少一人扣2分;
(十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考核内容与扣分标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一人扣10分;
(二)违反保密制度的。一次扣5分;
(三)违反回避制度的。一次扣5分;
(四)向被鉴定人索要或收受被鉴定人财物的,一次扣10分;
(五)接受被鉴定人宴请或招待的。一次扣3分;
(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一次扣15分;
(七)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一次扣10分;
(八)采集数据资料失实、不全面,应当进行检查、勘察而未检查、勘察,致使鉴定意见明显错误的。一次扣10分;
(九)适用鉴定标准不当的。一次扣10分;
(十)在鉴定活动中丢失、损毁鉴定材料的。一次扣10分;
(十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拒绝参加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一次扣5分;
(十二)不按规定参加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一次扣5分;
(十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扣10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未建立诚信档案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六)本人未参加鉴定却在鉴定意见上签字的。
(七)在鉴定活动中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明知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而受理的。
(九)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法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司法法鉴定机构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加分。
(一)单位受到省、部以上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厅表彰的加6分;受到市司法局表彰的加4分。所内个人受到上述表彰对机构可以减半加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相应加10分;
(三)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相应加10分;
(四)连续三年在诚信执业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相应加10分;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实行诚信执业修复制度,鼓励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有效整改后,报市局法制科复核,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小组根据市局法制科复核意见是否恢复相应扣减分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分为自我评定、考核复查、评审确定、通报公布四个步骤进行。
一、每年1月10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上一年度诚信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并向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小组提出诚信等级申请。
二、每年1月20日前,市司法局法制科根据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提出的诚信等级申请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记载内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上年度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复查,并向考核评定小组提出诚信等级初定意见。
三、每年1月底前,考核小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申请和市局法制科初定意见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
四、司法鉴定诚信等级确定后10天内,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诚信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后,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反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诚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情况在报刊、网络上通报或公告。
(二)对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由市司法局进行谈话提醒,责令其写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对具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
(三)诚信执业考核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和优秀司法鉴定人,同时,也不得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增强执业司法鉴定人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执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情况进行客观记载的专门档案。
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实行文字档案与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建立、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诚信平台的建设以及诚信信息的发布等。
各鉴定机构负责本机构以及所属司法鉴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应坚持客观真实、全程跟踪、建用结合、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及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成立时间、负责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类别、鉴定人人数、主管机关、联系电话等。
(二)执业信息包括:年度考核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履行鉴定援助义务情况、参加司法部能力验证情况、参加国家认证认可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培训情况、案卷检查、抽查及评定情况、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司法鉴定机构遵守鉴定时限情况、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
(三)优良信息包括:各受到的表彰、命名、奖励情况;经核实的当事人表扬或社会组织的优良评价等。
(四)不良信息包括: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在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经查实的当事人投诉情况的记录;市司法局认为需要记载的有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及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执业经历、专业特长、年度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等。
(二)执业信息包括:年度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鉴定质量、鉴定数量、鉴定意见采信情况、依法出庭情况、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建议和意见等。
(三)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表彰、命名、奖励情况;经核实的当事人表扬或社会组织的优良评价等。
(四)不良信息包括: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在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经查实的当事人投诉情况的记录;市司法局认为需要记载的有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信息应当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其执业、变更、注销的决定。
(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做出的处罚、处分或奖励决定。
(三)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
(五)经查实的当事人举报、投诉和有关组织的反映。
(六)其他体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情况途径。
第八条 记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应由法制科提出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诚信档案一经记载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失误记载错误需要更改的,应履行批准手续。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当事人查询和使用。
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向社会披露。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不在本市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为止,相关档案信息随即转为永久资料保存。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奖惩情况,及时补充、调整诚信档案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良情况拟记入诚信档案的,应在记载前向所涉及单位或人员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有关机构和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处罚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所涉单位或人员在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或申辨的,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的作用,将司法机构和鉴定人的诚信情况作为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诚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