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603-0000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3-17 08:33
文  号: 宿司通〔2016〕2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9629

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3-17 08: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司通〔201629

 

根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有司法保护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关于对全省城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决定,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数量和质量,依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5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初步形成。整合资源,加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力度。组织全市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为城乡困难群体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做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最大限度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民事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民事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两院两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的几类刑事事项:

申请类: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通知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通知辩护的。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的事项。补充增加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家庭暴力、环境污染事项,扩大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

5、《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宿政办〔201430号)中规定的补充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福利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涉法群体性案件;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作为当事人的刑事案件、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土地承包纠纷、环境污染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在校学生意外伤害或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案件、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婚姻家庭纠纷、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或者请求离婚的、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监护人或者其他人侵害的。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实施步骤

为保质保量全面按时完成对城乡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援助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按月通报的原则,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64月底前完成)。市司法局将于4月底前召开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动员大会,下达项目目标任务,动员部署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各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司法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2、组织实施阶段(20164月至10月)。动员部署结束后,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司法局每月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各县、区案件任务完成率、案件类型比例、补贴发放效率、发放标准等指标进行量化分析,撰写月度分析报告。配合民生办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调度分析布置会,在实施的过程中市司法局按照全年目标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表,按月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度,对于工作落后的县(区)必要时对有关县(区)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到位。

3、考核验收阶段(201612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司法局要在201611月底前将实施项目情况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实施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束后,市司法局将考核的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向省司法厅、市政府、市民生办报送书面报告。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中央和省财政统筹资金300.25万元,市、县(区)两级政府同级财政配套投入资金300.25万元。

(二)资金管理。各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省里统筹安排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过程监管。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办案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全市通报。对落后的地区,下达督办通知。对一段时间内个别地区进展不快的,现场督导,督促拿出解决办法。

(三)开展绩效考核。各地要注重实施效果,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各地月度办案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抓住法律援助成为市政府2016年民生工程的契机,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社会知晓率。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宿州市司法局

20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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