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304-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4 18:01
文  号: 宿司罚决字[202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3-24 18: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被处罚人:冯书利,男,汉族,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

投诉人史华利(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以“关于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及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书利、邹建伟律师违规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向安徽省司法厅进行投诉,安徽省司法厅2022年11月18日转给我局办理,因冯书利转所关系2022年10月7日已从我市转出,2023年1月5日书面向安徽省司法厅作了回复(不属我市管辖);2023年2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指定宿州市管辖。

经调查,冯书利违规收案、收取费用3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1.投诉受理材料;2.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申辩意见书;3.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邹建伟律师申辩意见书;4.杨德文谈话记录;5.史华利谈话笔录;6.邹建伟谈话笔录;7.委托代理合同;8.授权委托书;9.对冯书利的调查笔录;10.对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可的调查笔录;1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2、史华利撤回投诉申请书

我局认为:投诉人史华利投诉内容部分属实,被处罚人冯书利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鉴于冯书利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为重违法;考虑到其在办理转所过度期(实际已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主观恶意较轻,认识到自己存在问题,表示坚决改正(见检讨书),给予冯书利: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处5000元罚款。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宿州市财政局,账号34130022000501435346,收款单位编码070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机关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06号联系部门: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557-3029482

 

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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