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306-00014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12 发布日期: 2023-06-12 11: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晓光:解读《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晓光:解读《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12 11: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宿府法领办〔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合同纠纷专家评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按照《条例》规定,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引导、促进全市行政机关合同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依法合规解决纠纷,降低矛盾化解成本,快速实现定分止争,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4月17日征求了市人大法工委、市经信局、市营商办、市工商联、市律协的意见,并委托相关单位征求了重点企业及有关商业协会、行会的意见。5月4日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部分直属机构等47家单位意见,并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代为征求了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的意见。5月25日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5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6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情形。案涉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纠纷进行评判。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由专家主持调解。案涉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签署调解协议。

(二)专家的确定及选用。建立以市、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基础、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为补充的开放型专家库。具体案件的评判专家,非行政机关当事人参加评判会议的,由案涉各方协商选定;非行政机关当事人拒绝参加评判会议的,由案涉行政机关自行选定。这样既能保证专家的质量,又能基于公平的原则,利于非行政机关当事人选择其信任的评判专家。

(三)评判会议的召集。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评判会议;其他行政机关为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由案涉单位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判会议。

(四)专家评判会议职责。专家评判会议通过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及各方举证质证、陈述答辩、综合研判后,向案涉各方分析事实、解读法律政策、评析责任、释法明理、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最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评判建议书”。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与会专家主持调解。

(五)评判成果的效力。“专家评判建议书”作为案涉各方当事人研究决策、解决合同纠纷的辅助参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不得公开引用,不得作为诉讼及仲裁证据使用。

(六)专家的权利义务。评判专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与评判活动,应当勤勉尽责、公平公正、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秘密,根据法律政策、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提出意见建议,供各方当事人参考,不对解决纠纷的决策风险负责。参加评判的专家可以获得报酬,具体数额由召集单位根据纠纷难易情况确定。

五、创新举措

《办法》为省内率先出台的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机制的文件,有利于引导行政机关及合同事涉各方当事人通过专家评判的方式共同协商解决纠纷,达到快速定分止争,调解结案的效果,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六、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鼓励、促进行政机关及合同事涉各方当事人通过专家评判、专家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科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政策咨询电话:0557-304016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