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311-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发布日期: 2023-11-24 08: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4 08: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被处罚人:刘红专,男,汉族,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

2023919日收到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宿检建【20235号)反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专持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及私自填写的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证明,到宿州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冉浩。

现我局查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专持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及私自填写的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证明,到宿州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冉浩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宿检建[2023]5号),《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关于违规会见经过及检查”,《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对冉浩的《谈话记录》各一份,驻所检察室对刘红转律师的《询问笔录》,冉浩、刘敬梅结婚证复印件,看守所对刘敬梅的《询问笔录》,驻所检察室对刘建的《询问笔录》,驻所检察室对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询问笔录》,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证明》,市司法局对刘红专和刘建的询问笔录。

我局认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专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接受委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及《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违反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刘红专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交至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停止执业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至停止执业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机关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06号;联系部门: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557-3029482

 

宿州市司法局      

2023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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