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单位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单位请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单位需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办结:作出决定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律师工作科 电话:0557-3029482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3.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4.律师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5.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律师工作科 电话:0557-3029482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具有相关资格资质。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省司法厅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0557-3029629
4.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
四、申请条件
符合培训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可以申请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五、申报材料
依据业务培训具体通知要求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2.受理: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受理后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3.通知: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及时告知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根据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0557-3029629
5.法律援助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到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投诉,也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投诉;
2.受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七、办理时限
法从申请到决定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电话:0557-3029629
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23号)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1.投诉人应当向市司法局法制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1)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投诉请求;
(3)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4)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投诉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投诉申请;
2.受理: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审核相关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则应该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若不受理,则应向投诉人书面告知理由;
3.处理:宿州市司法局法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将调查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办理时限
1.市司法局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在收到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市司法局受理投诉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4.市司法局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0557-3029629
7.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职责: 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申报材料
1.当事人的申请书
2.单位的规范名称
3.人员的资质
4.单位的章程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人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受理。
3.给出指导意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给出指导意见。
七、办理时限
60日内告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0557-3066086
8.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具体活动方案,并将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9.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
3.《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九、咨询方式
拂晓公证处:0557-3041144
10.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
3.《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九、咨询方式
拂晓公证处 电话:0557—3041144
11.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3.《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九、咨询方式
拂晓公证处 电话:0557—3041144
12.全省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三、内设机构 (四)律师管理处:承担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律师执业或其他法律工作经验;
(四)熟悉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安排,为全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律师工作科:0557-3029482
13.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90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司办发〔2018〕9号)第四章‘档案保管、利用、调转’。
二、承办机构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档(外省调入本省)。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3.调档申请表2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557-3029481
14.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等组织。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拟请普法讲师团成员授课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申请;
2.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协调安排: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普法讲师团成员,确定授课内容;
5.通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将授课讲师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讲师及授课内容等相关信息。具体授课时间和有关事项由申请方与讲师协商,讲座事务由申请方具体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15.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具体活动方案,并将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16.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申请;
2.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审核申请信息,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协调当地司法局法制宣传机构办理;
4.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局向申请人发出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17. 提供市政府规章汇编的权威查阅版本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二、承办机构
立法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电话、线上、现场提出申请,在网页上留言板上将查询的内容留言并留下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
2、工作人员收到后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文件并通过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回复。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立法科
电话:0557-3023581
18.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司法局申请查询。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执法协调科:0557-3023289
19.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一、办理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律师事务所。
四、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五、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
2.开立银行账户。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办结:作出决定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咨询方式
律师工作科 电话:0557-3029482
20.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一、办理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证员。
四、申请条件
· 公证机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申报材料
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报告。
2.公证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3.公证员执业年度民主测评表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民主测评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办结:作出决定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一、咨询方式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电话:0557-3029629
21.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24条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执法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2.受理: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受理后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
3.通知:安徽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及时告知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执法协调科:0557-3023289
22.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1.公民身份证件
2.《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发布:根据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在宿州普法网上发布庭审活动信息;
2.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申请;
3.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申请信息,并与法院就旁听庭审规模进行协商;
4.通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向申请人提供案件庭审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法院发放旁听证。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23.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承办机构
司法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1.司法行政系统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证人员因举报、作证、鉴定、辩护、代理、公证证明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2.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
4.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1.申请: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2.受理:办案单位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3.核实: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4.核准及救助资金发放: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救助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批意见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不予救助的,由办案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七、办理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电话: 0557-3023608
2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习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 :三、内设机构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指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实习工作。
二、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申请调档实习。
五、申报材料
00001. 1.申请书;
00002.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00001.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00002. 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00003. 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律师工作科:0557-3029482
25.证明事项清理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现场提出申请;
2.审查:市司法局根据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市司法局审查之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执法协调科:0557-3023289
26.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和新闻曝光案件查处结果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的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现场提出申请;
2.审查:市司法局根据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市司法局审查之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二、咨询方式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电话:0557-3023289
27.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2.《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3.《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具体活动方案,并将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电话:0557-3047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