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507-00015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7-21 发布日期: 2025-07-21 09:1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21 09:1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关于宿州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110提案的答复

  

孙元凯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对大型犬只伤人事件治理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禁养大型犬是我国养犬管理的通行做法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包括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均禁养大型犬。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养犬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中烈性犬只极少,现在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以中大型犬为主。近年来,养犬话题热度不减,养犬自由与人身安全利益的平衡是养犬管理立法工作的难题。2024年,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大型犬体型标准为,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像常见的哈士奇、边境牧羊犬等犬种肩高均低于60厘米,属于可以饲养品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养犬人权益。

二、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执法依据

犬只伤人事件,饲养人、管理人等人员除了可能存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进行执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1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增加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仅有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限,无法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执法权。

综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627日进行了修改,大型犬只伤人治理的执法权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同时,孙委员提出的给犬只佩戴嘴套的立法建议,随着我市养犬人素质的逐渐提高,我局将适时提请对《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宿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302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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