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管理细则(2025版)
1.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宿州市司法局负责宿州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发放证书的同时建立档案,建立数据库,记载基本信息。
2.信用监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权力运行监督。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提交下列材料: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使用的同底证件照4张,申请B、C证人员还需提交户口本原件。
2.评审监管。宿州市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宿州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初审工作,上报安徽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安徽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司法部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证书。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宿州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责任追究
在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申请核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初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初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司法部令第164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2.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执业初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律师执业初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2. 律师执业初审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执业审核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对于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依法作出处理;
2.接受社会各界对 律师执业初审的监督和举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监管程序
依法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律师执业初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执法能力培训,并制定考核措施。
2.加强宣传 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宣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有关规定及对其监管措施,提升管理人和大众的法律认识。
3.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第六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注册,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执业核准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者予以执业核准,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执业核准。
(二)监管程序。
1.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2.材料审核,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申请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宿州市司法局职权范围的,及时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
3.许可前,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过宿州市司法局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4.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法定20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宿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予以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辖区司法行政机关。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宿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宿州市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予依申请的许可,通过材料审查、流程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证行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发放证书的同时建立档案,建立数据库,记载基本信息。
2.信用监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权力运行监督。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初审转报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双轨并行,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明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1)诉讼、仲裁时效即将届满的;
(2)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2.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残联、镇(街道)等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3、建立监管档案建立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方面信息,并根据档案信息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评审监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结果反馈。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依法对法律援助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法律援助审核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组织法律援助中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责。
(二)法援中心应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确保法援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培训,并制定考核措施。
6.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注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2.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执业审核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依法对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7.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2.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对于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依法作出处理;
2.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的监督和举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监管程序。
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1.对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的科室进行监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
2.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标准的,给予通过的;或者对符合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标准的,不予通过的;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通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负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8.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材料审查、流程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证行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发放证书的同时建立档案,建立数据库,记载基本信息。
2.信用监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权力运行监督。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 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双轨并行,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9.公证员免职报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市司法局负责公证员免职报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如发布公告、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抽样检查或检验、开展“双随机”抽查等,需明确实施主体、实施方法。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
公证员免职报审,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书,或调离公证岗位的相关文书,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公证员职务的说明,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证员免职报审表;(4)《公证员执业证书》原件。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结果反馈。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依法对公证员免职报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公证员免职报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双轨并行,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10.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市司法局根据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负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市司法局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律师职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发现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二)监管程序。
1.对于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依法作出处理;
2.接受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的监督和举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四、责任追究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负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市司法局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机关。
(二)监管程序。
1.资料审查。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报批监管。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4.结果反馈。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对于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通过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依法作出处理;
2.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的监督和举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监管程序。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初审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初审转报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负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12.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市司法局是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机关
(二)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工作:接收申请人异议材料。
2.审查异议:审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对异议进行书面审查。
3.监督检查:审查机关根据书面材料结合《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进行审查。对审查的情况作出相关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整改。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
3.决定风险:久拖不决或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异议审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业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法律援助服务。
13.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变更和注销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材料审查、流程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证行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建立监管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发放证书的同时建立档案,建立数据库,记载基本信息。
2.信用监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权力运行监督。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监管程序。
1.规范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监管。市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3.公开公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送达许可决定,并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2.违规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管程序。
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责任追究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变更、注销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两方面双轨并行,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