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0 15:06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司法厅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司法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部署。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审查标准和监督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必要加快制定《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今年初,我厅将《工作办法》列入厅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厅立法一处按照计划要求,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市场监管局意见,挂网征求了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在听取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确定了审查范围。确定省司法厅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明确了审查标准。明确指引厅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在审查政策措施时,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三)规范了审查程序。明确厅内各起草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审核机构进行复核审查,同时对审查期限予以明确。

(四)发挥外脑智力支持作用。对专业性强、影响面大的政策措施,可以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审查工作质效。根据实际需要厅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时,可视需要适时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