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提示
为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原定于2020年2月8日(正月十五)之前的开庭、质证、合议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办案秘书向相关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代理人因受因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我委《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三、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近期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选择邮寄立案(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两淮新城E2-7栋四楼;电话:0557-3033016、3027286),减少外出,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到访我委的全体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
疫情防控期间,宿州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全力以赴推进案件审理,因部分案件采取延期措施对当事人造成不便的,敬请谅解。
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