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现将《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日期为11月6日-12月6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0557-3023581;电子邮箱:szslfk@163.com)
附件:1.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宿州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6日
附件1
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保障电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管理、使用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相关建筑接口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统筹推进智慧电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一键报警、智慧救援、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幼儿文明使用电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电梯的公益宣传,倡导公众文明乘坐电梯。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 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关于电梯机房、井道、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参数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音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电梯相关接口的内容进行审查。
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在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不再具有相应类别电梯的生产许可资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做好记录;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等);
(三)保证所制造的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四)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五)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信息;
(六)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周期以及维护保养项目建议;
(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八)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在施工前,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等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或者开展自行检测;
(三)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五)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六)依法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维保过程进行监督并签字确认;
(七)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八)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九)保持电梯干净卫生,机房、井道、底坑干燥,网络信号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资料和日常管理台账、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使用单位变更前10日内完整移交相关档案;
(十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护保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报告;
(三)在退出物业管理前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轿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呼救系统、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六)倚靠电梯门,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或者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使用功能,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维修、改造、更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条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或者需要对老旧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备用金。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鼓励住宅小区按程序使用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益等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用于住宅电梯安全评估、购买保险及维修改造更新支出。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鼓励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和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编制电梯维护保养方案;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现场持证维护保养人员不宜少于2人,每台电梯维护保养时间不宜低于30分钟,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对电梯故障等情况及时详细记录;
(五)定期组织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六)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七)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八)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实施。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将机构资质、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工作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电梯检测时,现场持证的检测人员不宜少于2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影像记录应至少保存至下一检测周期(年份)。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后,及时安排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并在形成检验、检测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二)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96366应急求助专用电话号码24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区)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实施现场救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城区范围内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2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四)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或者12345便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的;
(二)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信息的;
(三)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或者开展自行检测的;
(二)未依法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的;
(四)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或者未按照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未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乘客未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二)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三)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三)未及时受理并处理电梯安全事故隐患及电梯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截止当前,我市在用电梯已达2.6万余台。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社会关注度极高。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受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渐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
(一)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健全法规体系的需要。《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电梯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监管职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发现一些条款需进一步细化补充。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提出“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新措施。2023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施行电梯新检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对于电梯检验和检测作出了新规定。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对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制定《办法》是解决监管难题,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一是解决突出问题。目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着电梯安装前的土建施工阶段即留有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在后期难以整改;县(区)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未能有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费用筹集困难;电梯信息化管理基础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等问题。亟需制定《办法》以求解决上述问题。二是借鉴先进经验。我省合肥、芜湖、淮北、蚌埠、铜陵等地已先后制定出台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部分可供借鉴的经验。三是规范安全监管。电梯安全既涉及生产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监管环节多、责任链条长,有必要制定《办法》对各方权利义务、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完善电梯安全治理模式。
(三)制定《办法》是回应社会关切,建设美好城市生活的需要。电梯安全是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要事项,是人们的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和政府的权威形象。因此制定《办法》,从制度层面为电梯安全管理等提供保障,对建设城市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安全职责。构建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解决电梯相关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界定不清的问题。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强化源头治理。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对电梯选型配置、土建工程质量以及新装电梯运行环境保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和电梯质量保修最低期限。
(三)落实主体责任。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细化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规范电梯乘用行为、专项维修资金筹措等提出要求。
(四)提升维保质量。对维护保养单位登记作出规定,要求维保单位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细化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对工作质量、安全防护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执业管理、行为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对无纸化维保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化监管,切实提升维保服务质量。
(五)创新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六)坚持生命至上。《办法》对建立电梯96366应急救援处置机制,依托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要求。此外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困人故障处置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