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稳同志本人辞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免除陈稳同志宿州市第三届人民监督员资格,其人民监督员证件收回并作废。
特此公告。
宿州市司法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