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

发布日期:2024-06-06 15:49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

  ——《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