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恤刑原则在西周时期已具雏形,东周时期初步形成,汉代理论化,唐代法典化,主要适用于老人、未成年的儿童、怀孕的妇女及残疾人士等,这个群体恰恰是国家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从恤刑原则的法律价值看,其产生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深层维度看,恤刑原则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具有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
西周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不滥用刑罚,不乱杀无辜。正是在这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理念的指导下,西周开始出现针对年幼无知、年迈体衰、神志不清者犯罪而宽大处理甚至免除刑罚的司法实践。《周礼·秋官》中提出了“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意思是,对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十岁以上的耄耋老人及先天性智力障碍者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都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赦之法”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能力,采取矜老恤幼的免刑制度,这是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法制思想在刑法中的体现。
秦朝的法律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凡身高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意思是,隶臣和城旦如果身高不足六尺五寸,隶妾和舂如果身高不足六尺二寸,都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据研究,秦朝的一尺相当于现在的23厘米,六尺五寸不足150厘米,六尺二寸约等于143厘米。
为何秦朝要以身高为标准呢?因为身高带有明显的直观性,而年龄则带有很大的隐蔽性。要依据人的年龄确认刑事责任,必须查找户籍资料,而在当时又没有出生证、身份证等材料,要准确而快速地判断一个人的年龄是非常困难的。
在不少史料的记载中,都有秦朝以身高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分到了十钱的赃款,但因乙的身高不满六尺,按照当时秦国的法规,乙可以不用受罚,而甲则被处以磔刑。可能有人会问,每个人的身体发育情况各不相同,最终能达到的成年身高与年龄未必能一一对应,简单以身高为标准进行评判是否太过简单粗暴呢?确实是这样,但这在信奉重刑主义的秦朝并不重要,因为身高的直观性和易查证性,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当然,秦法对于身高未达标的人犯罪也并非完全免责,如果达到一定条件,依然要被追责。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此也有记载:甲盗窃了牛,盗窃时甲的身高只有六尺,法官认定他未成年,达不到量刑的标准,将其释放。但是第二年,再一次量了甲的身高,发现他身高六尺七寸,已经不属于未成年人了,于是判处甲筑城四年的劳役。
秦朝的恤刑原则在囚犯粮食发放等方面也有所体现。比如,秦律对囚犯家人的粮食供应量有特殊的规定。如果囚犯的妻子为官府服役,则官府每月在为该犯人发放粮食二石的同时,其妻子也可以享有发粮一石半的待遇。如果囚犯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参加劳动,那么官府每月也会发放给他们粮食一石二斗半;如没有劳动力不能进行劳作,也可以供应一石的粮食,以保证正常生活。与此同时,秦法还规定:“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意思是,如果囚犯或其家人因病不能参加劳动,官吏也要视情提供病号饭,而不能任其饿死。这么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体恤怜悯囚犯的家人,以教育感化违法犯罪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到了汉代,儒家思想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以“孝道”“尊老爱幼”等为核心内容的儒家伦理开始实施,恤刑制度也在此背景下不断发展。
汉初的思想家陆贾、贾谊等人依据西周融汇礼法“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从礼治和法治的角度,解释汤武之所以长治久安、秦朝瞬即乱亡的原因,并提出必须改变秦朝专任法治的思想和政策,实行儒法相参、文武并用、礼法结合、德刑兼施的策略。陆贾在其所著《新语》的“道基”和“辅政”篇中提出,“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随着汉初统治者治国思路和理念的不断清晰明确,在刑罚上采取相对宽缓的恤刑原则成为共识。
与秦朝相比,在以“仁义礼智信”等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指导下,汉朝统治者对老弱妇孺犯罪行为的处罚更为宽松,并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减免措施和制度,初步奠定了古代恤刑制度的基础。除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诬告等故意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老弱妇孺都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在关押期间可以不戴刑具、狱具。
关于怀孕妇女的死刑执行问题,在汉朝也有相关记录。《汉书·王莽传》记载了王莽儿子宇的妻子在孕期被判处死刑,但到生产后才执行的案例。除此之外,汉朝还特别关照寡妇和被丈夫抛弃的妇女。比如,受家族连坐而被判处刑罚的妇女,如果是寡妇或者被丈夫抛弃的,就不受其连坐,不用被判处刑罚,甚至都不用收押进监狱。这就体现了不滥用刑罚、体恤弱者的理念。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