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祥察微析疑原情定罪

发布日期:2024-12-06 16:31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一)平反杨小三死事判

  今杨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颜小三斧其胁,罗小六击其吭,其惨甚矣。再三差官审究,则三人者于杨小三元无深忿,特其积怨之深,欲伺其间而共捶打之,则谓之同谋共殴至死,宜不在谋杀之例。颜小三者,施斧于胁肋之间,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锋,而止以斧脑行打,是殆非甚有杀心者。罗小六虽不加之以缢,杨小三亦必以肋断致死,然始也谋殴之,终也遂缢之,是其心处以必死,非独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论之,颜小三之先伤要害,当得重罪;以诛心论之,罗小六独坐故杀,不止加功。准法,皆当处死,以该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贷命,颜小三、罗小六各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施念一于同谋为元谋,于下手为从,合减一等,决脊杖七十,刺配千里州军。

  (二)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

  使职一日断一辟事,今日看杨小三身死一款,看颇不入,不能无疑。一则当来无大紧要,骤有谋杀,似不近人情;二则杀人无证,只据三人自说取,安知不是捏合?三则捉发之初,乃因杨小三揣摩而诉三名,何为三名?恰皆是凶身,似不入官信。今文字已圆,只争一行字,则死者、配者一成而不可变矣。今仰佥厅一看此款,尽夜入狱,唤三名一问。若问得果无翻异,明日便断。如囚口有不然,只得又就此上平反。文字是密封来,忽然而往,人所不觉,则囚口得矣。

  ——《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四》

  解析:宋代刑律司法精神与仁政之道

  《平反杨小三死事判》,载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由南宋丞相文天祥所作。文天祥从原判词中发现裁判疑点,据此发送《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命人调查,并在行为人翻供后作上述判词,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轻重作出客观而全面的考量与论述,在此基础之上适用刑律规定作出具体裁量。自行文至行事,所蕴含之我国宋代刑律立法技术与司法精神,既将仁政思想一以贯之,又与我国现代的刑法原则一脉相通,由此知往鉴今,对现代刑法原则之体悟意义深远。

  1.原情定罪:明责以量刑

  判词忠于原情定罪的原则,与现代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遥相呼应。原情定罪为宋代司法精神的重要特点,首见于东晋袁宏的《后汉纪》。至唐朝正式成为法定定罪原则。《唐律疏议》序说之“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

  基于宋代刑律对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量刑规则不同,文天祥于《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提出“一则当来无大紧要,骤有谋杀,似不近人情”的疑点。在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无紧要矛盾的事实基础上,衡量出原审判词中所认定的共同谋杀超乎情理,以此发现蹊跷。“只争一行字”,就是否存在杀人故意的情节予以进一步调查和证实,以求量刑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犯罪行为得到惩戒的基础上亦充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无证为疑:据证以寻本

  文天祥对原判词中仅凭行为人自述即定罪的情形,提出“杀人无证,只据三人自说取,安知不是捏合”的疑问,与现代刑法口供补强规则一脉相承。文天祥注意到原判词中“杀人无证”的事实调查结果,更加重视口供的真实性及形成的合法性。在原判词已然不具破绽的情况下,将再次提审设置为“是密封来,忽然而往,人所不觉”,排除人为干扰、力求真实客观,体现出对作为孤证的口供的严谨求证。极力排除行为人蒙冤受屈及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可能,为含冤者提供道出真相的机会与条件,翻供即平反,疑罪从无。此为审理智慧,承载仁政之道。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现代刑法中有所确立,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体现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对司法威严的维护,此为立法智慧。

  3.罪疑惟轻:谨析以慎罚

  判词对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主观故意等进行综合考量和层层推理,与现代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出一辙。纵观判词论述过程,“施斧于胁肋之间”为“下手重者”,然“其不用斧之锋”“是殆非甚有杀心者”。结合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轻重,准确叙述事实,充分推理论证,继而遵照刑律规定,划分主、从犯量刑等级,终得公正裁判。《礼记》载有:“附从轻者,附谓施刑。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穷尽事实调查,综合考量主、客观两个维度的犯罪构成,对同样的犯罪结果,划分不同的责任与量刑,是为“仁政精神”,亦为充分衡量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是理念性定罪的基本原则,更是定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实际衡量尺度和载体实现的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性质、犯罪形态等,均须遵循该原则以认定,区分犯罪性质、明确刑罚裁量,贯穿定罪量刑始终。文天祥察微析疑原情定罪的判词对刑律的适用侧面印证出宋代已经具备细致的立法技术,审慎裁量刑罚的态度亦显现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律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情况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