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蒐礼”与先秦法律的起源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揭示了国家产生的一般规律,而对法律产生的具体途径问题则没有提及。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仅存者,历史不曾断线,又有大量的民族学资料可以参证,使得我们研究法律起源问题得天独厚。
中国古代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都产生于“礼”,学界对此已达共识。《礼记·中庸》载“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礼器》载“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在如此繁文缛节中,法律与哪一个“礼”的关系最为密切呢?我认为当属“大蒐礼”。
检阅《左传》发现,春秋时期晋国许多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都是在“大蒐礼”这个平台发生的: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晋国)“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意思是,晋文公举行盛大阅兵(“大蒐礼”),建立执秩的官职来规定主管官员的职责,制定了“被庐之法”。
《左传》文公六年载:“晋蒐于夷……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意思是,赵宣子从这时开始掌握国家的政权,制定章程,修订法令,清理诉讼,督察逃亡,使用契约,清除政治上的污垢,恢复被破坏的次序,重建已经废弃的官职,提拔被压抑的贤能。政令法规完成以后,交给太傅阳子和太师贾佗,使之在晋国推行,作为经常施行的法则。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意思是,晋国的赵鞅、荀寅带兵在汝水岸边筑城,于是向晋国的百姓征收了四百八十斤铁,用来铸造刑鼎,在鼎上铸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孔子说:“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失掉了法度。晋国应该遵守唐叔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按照他们的位次来维护它,百姓才能尊敬贵人,贵人因此能保守他们的家业。贵贱的差别没有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文公因此设立执秩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律,以作为盟主。现在废弃这个法令,而铸造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条文,还用什么来尊敬贵人?贵人还有什么家业可保守?贵贱没有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而且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时制定的,是违反晋国旧礼的乱法,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呢?”蔡史墨说:“范氏、中行氏恐怕要灭亡了吧。中行寅是下卿,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律,这是违反法令的罪人,又加上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要灭亡了。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但赵孟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是可以避免祸患的。”
我们把上述史料串联起来看,会发现“被庐之法”“夷之法”“范宣子刑书”“铸刑鼎”等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和“大蒐礼”有着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有些定罪量刑活动也和“大蒐礼”有关。例如,《左传》文公六年载:“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贾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时担任中军元帅,掌握赏罚大权,大概臾骈有违反军令行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处刑的。
那么,“大蒐礼”是什么制度?1957年,李亚农先生所著《“大蒐”解》指出它是一种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后来,杨宽先生撰写《“大蒐礼”新探》一文指出,“大蒐礼”表面上是借田猎来进行的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但实际上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大会演变而来的“国人”大会制度。由议事会、民众大会、军事首领(后来的国王)三部分组成。军事首领平时管理祭祀,裁决争端,重大决策也必须征得议事会和民众大会的同意,但在战时有较大的决断权,战后也可得到大份额的战利品。议事会由氏族长老贵族组成,有广泛的权力,对重大事件有先议权。民众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对作战、媾和、迁徙、选举领袖等内务外交大事,通过举手或者呼喊的简单方式表决。
“大蒐礼”就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民众大会演变而来的“国人”大会。“国人”统治者的族人或者同盟部族的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根据《左传》记载,晋国在春秋时期共举行“大蒐礼”4次,即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庐”、僖公三十一年“蒐于清原”、文公六年“蒐于夷”和襄公十三年“蒐于绵上”。杨宽先生从晋国这4次“大蒐礼”,归纳出五点职能:一是建制和变更军制;二是选定和任命将帅;三是制定和颁布法律;四是对违法者处刑;五是救济贫穷、选拔人才和处理重大问题。
行文至此,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以“大蒐礼”为平台的、由军事民主制时期民众大会演变而来的“国人”大会。可以作为参证的是,张冠梓先生编著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二册)“乡规民约”部分,收录了许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律资料,它们的产生方式与“大蒐礼”比较相似。限于篇幅,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