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0232501****)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1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年11月06日11时20分,王*驾驶牌号为皖L*****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宿州市埇桥区东灵线(国道344)由南向北行至东灵线(国道344)435公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王*本次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车辆过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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