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01325011****)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22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11042359分,*驾驶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秦*本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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