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22325026****)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23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种**,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现查明:2025年11月21日15时23分许,种**驾驶皖L*****号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张庄寨镇众姓庄加油站附近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种**本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种**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萧县交通管理大队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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