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104-00017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0 14:5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2021年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2021年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0 14:5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关于2021年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届人大次会议和市五届政协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政议政,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其中我局承办的市人大建议2件、市政协提案5件。为办理好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一)市人大建议

1、《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建议第14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 侯朝晖

责任科室: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2、《关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的建议》(建议第51主办单位:市经信局,协办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张久嵬

责任科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3、《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大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的建议》(建议第32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 侯朝晖

责任科室: 律师工作科  

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建议第35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 侯朝晖

责任科室: 律师工作科      

(二)市政协提案

1、《关于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第157号。主办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法院

牵头领导:张久嵬

责任科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立法科、法治督察科

2、《关于加快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建议》(提案第163号。主办单位:市教体局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董靖华

责任科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社区矫正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3、《关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提案第169号。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侯朝晖

责任科室:律师工作科   

4、《关于进一步完善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建设的提案》(提案第261号。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牵头领导:侯朝晖

责任科室:律师工作科

5、《关于发挥社会各界职能,加快构建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提案》(提案第275号。主办单位:市教体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法院

牵头领导:董靖华

责任科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社区矫正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二、办理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对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凡经过努力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办理有难度的,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加以办理;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或超出政策范围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以取得理解。建议和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排第一位的科室为牵头科室。各牵头科室要开门办案,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或提案动意;办理过程中要继续主动采取电话约谈、上门访谈、集中会谈等形式,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主办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科室518前将办理结果纸质材料电子档和征求(询)意见表报局办公室。协办市人大建议科室418前将办理结果函告主办单位,同时将办理结果纸质材料电子档和征求意见表报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做好建议、提案督办工作,协助各相关责任科室做好办理结果的网上答复和报送工作 

 

附件:1.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登记表

      2.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

 

                   2021318

                        宿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附件1

 

2021年人大建议登记表

序号

建议编号

代表

案由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牵头领导

承办科室

责任人

办结
时限

1

14

王凤梅

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

市司法局

侯朝晖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张娅

5.18

2

51

彭裕祥

关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的建议

市经信局
3024313

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法院

张久嵬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陶闯

4.18前将材料交市经信局

3

32

刘金莲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大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的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司法局

 

侯朝晖

律师工作科

庞云

5.18

4

35

王瑞影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司法局

 

侯朝晖

律师工作科

庞云

5.18


2021年政协提案登记表

序号

提案编号

提案人

案由

主办单位

牵头领导

承办科室

责任人

办结
时限

1

157

刘晓露18905571633

关于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司法局
市法院

张久嵬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牵头,立法科、法治督察科配合

陶闯

5.18

2

163

致公党13956871022

关于加快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建议

市教体局
市司法局

董靖华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牵头,社区矫正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配合。

程实

5.18

3

169

姜平13955792616

关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市司法局

侯朝晖

律师工作科

庞云

5.18

4

261

朱叶 13035001070

关于进一步完善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建设的提案

市司法局

侯朝晖

律师工作科

庞云

5.18

5

275

郭金城13855736366

关于发挥社会各界职能,加快构建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提案

市教体局、市司法局、
市妇联、
市法院

董靖华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牵头,社区矫正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配合。

程实

5.18


附件2

14号建议

 

关于加强《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

 

自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内容庞杂分散,不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体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社会评价较高。《民法典》更为贴近百姓生活,其对加快实现我国十四五规划的美好愿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切实推进民法典有效实施十分重要。为此建议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重视是法典宣传的源动力,直接关系到其宣传成效。各级党委政府、法宣相关组织应强化学习、宣传法典的自觉意识,将法典宣传纳入全年宣传工作中,夯实责任,落实目标任务。

二、立足市情,创新形式

学习普及法典应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满足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创新送法进校园、进乡村、进企业的有效形式,营造全民学法的浓厚氛围。

三、围绕中心,服务百姓

《民法典》作为一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法律保障。深入学习宣传法典应以我区五大发展、十四五规划为中心,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彰显法治思维,构建和谐社会。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彰显出丰富的时代内涵。最后,让我们共同期待《民法典》的良法善治效应,为我市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51号建议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

稳定向好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强硬件、优软件,务实助推营商环境实现整体改善,呈现出“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力,硬件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政策体系正在形成,部门服务明显好转的良好局面,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仍需更加积极主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等问题,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

一、优化营商环境 营造发展氛围?

提高思想认识。“尊重企业家就是尊重生产力”“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企业是支撑发展的基石,推动宿州市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企业,离不开企业家,全市上下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思想认识上看重企业,在工作重心上贴近企业,在社会氛围上尊重企业,让企业和企业家们有尊严、有地位、有荣光。

落实各项举措。各级各部门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集中受理、代办服务、限时办结、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等措施,让“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帮代办”等成为常态、成为习惯,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从严问责,严肃查处,努力打造宿州市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有更大实惠、更多获得。

深入开展帮扶。全市党员干部职工需要大力落实“一线工作法”,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自觉走出机关,走下高楼,扑下身子围着企业转,带着感情帮着企业干,实实在在为企业服务、实实在在帮企业解难,努力营造便商利商、聚商活商的营商环境,让企业轻装上阵、跑步前进,让企业家在宿州市投资放心、创业舒心、发展安心。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目前,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是好的。但在蓬勃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乱象,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且屡禁不止,一些违法分子拒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被严重扰乱等,这些问题并且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当前形势下,如何发挥民营企业优势,依法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全力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整治违法乱象,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民营企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为此,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

二是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要让民营企业家们在每一起案件上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只有对伪造企业印章、损害企业权益的等行为给予法律严厉的打击,才能切实防范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才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门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要求、引导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已立案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纠纷,也应支持依法定程序处理,真正贯彻“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原则。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三是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阳光执法,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三、发展实体经济,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鼓励村镇银行等中小型银行,开发适合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产品,灵活贷款方式,延长还本期限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在工商、国土、税务、质检等部门公共数据的整合和共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包括政策性信用担保、商业性信用担保和互助型担保“三位一体”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将担保信息纳入征集系统,逐步让信用也能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宝贵资源。大力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小微企业发展之初,固定资产投资过大往往占用过多资金,从而限制了企业发展。大力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能够有效帮助小微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投入,可大幅提高企业的利润率,有利于小微企业健康长远发展。规范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组建民间借贷信息采集网络,并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供贷变成阳光下健康运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成为小微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融资渠道。

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审批办理速度

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各部门内部无实质内容的审批和签批环节,完善审批并网工作,确保各职能单位审批事项应纳尽纳,并入审批中心一站式办理。加大审批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定岗定员。建立完善审批专业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对审批窗口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政策明白、业务精专的专、精人员,加快审批收件办理速度,在确保“最多跑一次”的同时,杜绝“一排排一天”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窗口储备人员培养,防范因人员流动而造成审批窗口暂停或搁置等。

 

 

 

 

 

 

 

 

 

32号建议: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大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的建议

 

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除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外,还存在着数十家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法律咨询公司以及一些无证非法经营法律咨询公司。经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由于有每年进行年检注册监管,基本上能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公平竞争,目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和无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法律咨询公司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越权超范围违规从事法律服务;一些无证人员非法从事“黑代理”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据了解,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方面的问题:

一、无证经营现象大量存在。在法院附近、看守所路口等处随处可见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招牌,无证且通过夸大宣传等方式招揽业务,欺骗群众。

二、部分有证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通过超范围经营、一证多店等违法形式招揽业务。一是一个营业执照,设立多个店面招揽业务;二是超范围经营。有的法律咨询公司采用“法律服务”“法律专务”“专职刑事辩护”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有的打出“法律专家”,更有甚者在法院门口公然打出代理各种民、刑事诉讼业务,误导群众认为该公司有代理诉讼案件的资格;三是服务质量低。由于注册一家法律咨询公司是零门槛,对设立人员没有任何条件限制,设立条件过于宽松,导致大部分公司和人员没有法律知识背景,同时一些有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也混际之中,法律服务能力差。

清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就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和无证经营公司扰乱法律市场行为提出如下清理、整顿建议:

1、本着谁批准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无证及超范围、一证多店、夸大宣传等现象,加大惩处力度,常态化、持续清理打击,做到露头就打,叫无证及超范围经营无生存空间,对屡教不改的该取缔的取缔,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

2、严格准入门槛。对申请从事法律咨询的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最起码要有法律学历背景,不能零门槛准入,更不能将有违法犯罪经历之人纳入其中。

 

建议人:刘金莲代表

2021年2月3日

 

 

 

 

 

35号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为规范整顿法律服务中介组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全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意见:

一、我市现阶段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屡次出现未经批准私设法律服务站点;冒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诉讼、非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以公民个人名义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承揽法律事务等乱象。

当前,由于对法律服务市场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一些无资质的社会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越来越多,根据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初步调查,发现我市有多家法律咨询公司,分别取名为信息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以法律咨询服务名义对外承接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等,以“公民代理”身份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事项,引发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迫在眉睫。

二、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为更好的促进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环境,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广告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公民个人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非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辩护或代理工作必须持当事人或其亲友身份证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借此向当事人收取报酬,更不得冒用“律师”名义进行诉讼代理。

2、法律咨询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作为主管机关的工商部门应严格监督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监督其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案件代理、辩护业务,不得在经营场所、名片或通过其他途径、方式宣传其从事代理、辩护业务,一旦发现,立即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干预。

3、多方联动严查严惩非法代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公民个人有偿提供法律服务及法律咨询公司超越权限代理案件,均不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建议由工商局、公安局、法院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违法办案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之,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健康的法治环境,建立合法有序的法律服务队伍,对于为我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产品,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市人大代表:王瑞影

                              2021年2月3日

0157号提案

 

关于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将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重大课题推向新的高度。同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确立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近年来,我市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发展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营商环境逐渐形成我市经济发展的软实力和竞争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有关部门重视。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虽然市委、市政府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但现行规章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不能满足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在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等重点领域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同时,个别领域的规章制度未能及时更新,相关规定呈现出滞后性,无法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改革创新实践的实际需要。

(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有待提升。企业对于法治环境的最直观感受就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当前,在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过程不透明、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重检查、轻指导、重处罚、轻服务现象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甚至以权谋私问题未能完全杜绝。在行政审批中,存在办事效率低、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限长等问题,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需要健全。司法是保护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营商环境法治化离不开司法保障。当前司法运行体制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地方化倾向,地方权力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司法监督制约有待强化。司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堆积、判决执行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一是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推动将有关规定上升至政府规章层面,使其内容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为构建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除清理不能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政策。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涉企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二是完善相关规定,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三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质效,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证明事项,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三)持续强化司法保障。一是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确保更高效解决经贸纠纷,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和完善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63号提案

 

关于加快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我国2020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虽作了相关规定,但具体如何实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缺乏相应的帮教举措,社会帮教体系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涉罪未成年的社会帮教工作。
  一、现今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存在的问题
  社会帮教可以有效减少甚至避免有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群重新犯罪,国家和社会对此项工作也都非常重视,但至今却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备且令人满意的帮教体系。问题如下:
  1、帮教主体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办事协调机构
  司法机关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后,投入社会生活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再进行跟踪矫正,基本都是将涉罪未成年人直接交由家庭进行管束,将其案卷等相关信息资料直接交给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备案。而派出所、司法所等帮教主体也只是各自建档却很少跟进帮教,缺乏统一的专职帮教机构。
  2、基本保障要素缺乏,社会帮教工作任重而道远
  当有需要帮教人员时,当地派出所只是建立档案交给当地司法所,司法所建档后也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较少,一般一个所只有二至三个帮教工作人员,面对数百个帮教对象,帮教人员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对部分能联系上的需要帮教人员进行电话随访,口头劝导其遵纪守法,其他帮教工作则很难开展。
  3、口头劝诫应付了事,缺乏切实有效的帮教经验
  由于未成年的三观尚未完全确定,心智并不完全成熟,可塑性较高,因此对涉罪未成年的帮教工作应坚持教育感化的原则。偶尔抽象性的问话一般起不到太大的帮教作用,帮教工作人员也普遍缺乏针对不同涉罪未成年人应采取不同帮教措施的谈话交流经验,往往只是普遍性的电话劝告一下遵纪守法应付了事,帮教实效不明显。
  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建议
  1、充分利用义工等社会力量做好帮教工作
  建议街道等相关部门通过招聘义工等帮教人员来充实社会帮教力量,并对从事社会帮教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帮教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效解决仅依靠个别工作人员进行帮教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将帮教工作有效落实到每一位失足的未成年人身上,实现帮教实效最大化。
  2、司法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有效帮教
  建议各街道司法部门安排一名专职帮教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部门的帮教工作。如专职帮教人员可协调相关劳动部门为愿意参加劳动且年龄已满16周岁的被帮教对象联系相关企业、个体商户,寻找适于被帮教对象的劳动岗位。协调教育部门为不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继续读完所修学业的条件或提供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后再安排就业。
  






 

 

 

 

 

 

 

 

 

 

 

0169号提案

 

关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再次提出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引导基层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我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近三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推荐直接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由于没有经过统一的上岗培训,这些律师在工作能力、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刚入职的年轻律师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尤其是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不熟悉农村工作政策,对农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甚了解,不能完全胜任、妥善解决好有关法律问题,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争议。
  二是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时间无法保障。实践中,多数专业技能和素质较高的签约律师,主责主业还是担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等,导致其在村居法律服务上时间不充足、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其所签约的辖区内法律事务。往往通过安排年轻实习律师甚至是律师助理来代替自己做法律顾问,工作实效受到明显影响。
  三是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标准与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法律顾问的考核标准主要还停留在量化上,如解答咨询量、法制讲座、进村居现场解答问题等,很多做法往往流于形式。虽然也引入了村委会和村民的考核或者说打分,但是主观性随意性都较强,没有规范科学的考核标准,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是村居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偏低。目前就全市来说,仅萧县、灵璧实现了法律顾问的全覆盖,且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但总体来看,相对于村区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多发性等,5000元每村的报酬补贴依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一、尽快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指南
  建议市司法局牵头有关单位,尽快出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南,就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门槛准入、工作内容、服务标准、考核监督、激励补贴、退出机制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定期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政治站位、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岗位胜任力。
  二、加大村居法律服务的经费投入保障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在村居法律服务制度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将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各地年度财务预算,并不断提高补贴标准。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建立健全补贴基准及调整机制,督促各地及时开展考核和发放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补贴,并把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作为综治考评“一村(居)一律师”工作考核指标。
  三、完善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建议在乡镇(街道)建立由人民法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政府代表参加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委员会,根据每年度法律服务工作量、实际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对村居法律顾问实施考核,将案件诉讼量、矛盾纠纷调处数量、涉访调处数量等作为重点内容,对辖区内的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居法律顾问引入退出机制。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村居法律顾问后援团制度,对于涉及到规划、建设、征收、环保、土地争议等专业性难题时,由专家会商,形成处理意见。
  四、积极引入参与村居治理的民非组织
  建议在条件较好的地区,通过政府引导建立民非组织。利用“互联网+”模式,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民非组织共同服务村居,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处理村民事务,减少矛盾纠纷。对基层调解、村规民约、议事规则、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等事务可由民非组织协助村居法律顾问共同处理。村居法律顾问和民非组织还可以对村居(社区)自治管理、民生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

 

0261号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

建设的提案


  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委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2019年7月1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标要求。
  按照部署要求省、市亦出台相关文件,并对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有所规定,并取得巨大成效,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存在一些问题。
  一、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1、存在一些村(居)没有法律顾问服务。2、存在一些村(居)没有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积极性不高,法律顾问成了摆设;3、一村(居)一顾问经费得不到保障。4、没有完善的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5、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影响力不够。上述几个问题导致人员落空、工作落虚的现象存在。
  二、进一步完善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建设的建议
  1、加大对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宣传。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村领导干部了解知晓村(居)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法律习惯。
  2、优化资源配置,对一村(居)一顾问法律服务采取政府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一方面可以保证让实力较强、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服务经费的落实。只有资源配置优化,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完善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应当予以完善,特别是村(居)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意见方可实施。
  4、考核奖励机制。制定完善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优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奖励,对评比考核不达标的退出下一轮的竞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村(居)法律顾问的长效、高质量发展。
  上述建议应当与村(居)的工作制度结合起来详细制定,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0275号提案

 

关于发挥社会各界职能,加快构建我市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提案

 

据市委政法委官媒报道,经过多举措综合施策,近几年来,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逐步提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显著下降。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它凝聚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心血,表明了我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这里要谈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
  我的提议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职能,进一步加快构建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
  一、构建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必要性1、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是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由于年龄的因素,他们处于特殊的成长阶段,他们既需要呵护,也需要教育和引导。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惩戒不是目的,让未成年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才是最终目标。2、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是适应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需要。新修订的刑诉法建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加大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范围。在这一新制度下,必然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社会各界联动的帮教体系。3、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是解决当前帮教体制中现实存在的问题的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绝不是一时一刻能够完成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坚持、耐心和责任。当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主要依靠司法机关唱“独角戏”,力量显得单薄,收效也不明显,一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恶习难改,变成“惯犯”、“累犯”,对社会稳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帮教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施策、联手帮教,形成体系。
  二、充分发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中我市社会各界的职能1、家庭帮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帮教的职责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和管理,协助学校、社区及司法机关开展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亲情教育,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2、学校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帮教职责是,制定科学、合适的帮教方案,最好是确定专班、专人,系统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行为教育、法纪教育和文化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3、司法帮教司法机关帮教的职责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政策,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程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并定期对帮教对象进行随访和考察。4、社区(行政村)帮教社区(行政村)帮教的职责是,委派专职或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帮助与教育,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困扰或困惑,使涉罪未成年人重燃积极的、健康的生活心态。5、社会组织帮教这里的社会组织,包括如共青团、妇联、残联、志愿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虽没有帮教的法定职责,但他们却可以很好地行使帮教的职能。因此,若充分发挥好这些社会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有力帮助。
  三、构建我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措施建议1、政府出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或方案》,使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走上规范化、常态化。2、建设好帮教专业队伍。培训或培养专业帮教人才,切实提高专业帮教人才地位。3、学校、社区(行政村)要建立专门心理咨询工作室(站),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保证待遇。4、建立帮教体系中社会各界主动联系制度。家庭主动与社区(行政村)联系,社区(行政村)主动与司法部门联系,学校主动与家庭、社区(行政村)、司法部门联系,司法部门主动回访等,让帮教的各个环节不孤立、不脱节。5、量身订制帮教方案。各帮教环节的职能人员要充分调查了解帮教对象的家庭环境、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针对帮教对象的个情,制定恰当的因人而宜的帮教方案,使帮教工作有的放矢。6、建立帮教工作的验收标准和考评机制,使帮教工作有方向、有目标、有成就感。当然,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方要素,不能一蹴而就。我坚信,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这项工程会日益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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