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律师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7.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8.须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并且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执业。
五、申报材料
1、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2、律师执业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4、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
5、照片
6、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备齐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核准材料形式、数量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予以退回补办材料
3.审查:由审批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4.办结: 发放律师执业证等。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0557-3029482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2、照片。
3、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0557-302948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除此以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五、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2、本人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备齐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服务科负责受理材料;
3.审查:由审批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办结;
4..办结:办结证件,准予颁发。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0557-302948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
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五、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2.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及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及合同书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
5.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备齐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律师工作科受理材料,确保材料全面。
3.审查:由审批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办结;
4.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0557-3029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