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宿政办秘〔2025〕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2月2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的背景和目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对各类行政争议广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定职权,同时在第五章中对行政复议和解作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需要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能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调解和解、保障与监督、附则四个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阐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定义内涵、责任分工、代表推选、工作要求等。第二章“调解和解”(第九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受邀参与调解的单位或人员、调解成功后如何处理、调解书载明事项、调解书的效力和履行以及行政复议和解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衔接调解程序等事项。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各项保障与监督措施。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限。
三、《宿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办法(试行)》有哪些结合实际的规定?
(一)明确调解、和解优先原则。《办法》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和解优先,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和解中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和解工作;与行政复议案件有一定联系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特邀调解员,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经验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人员以及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都可以被邀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三)明确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规定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时解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对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调解人员、行政复议调解人员和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义务、调解书的制作等内容作出规定。贯彻全过程调解理念,对行政复议的案前、案中调解和案后释法作出具体规定。
(五)明确行政复议和解程序。对达成和解的程序、达成和解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衔接等作出规定。
(六)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保障与监督措施。从专业人员保障、加强培训、场所保障等方面加强工作保障。此外,还对强化联系沟通、建立工作台账以及开展责任追究和依法容错纠错等内容作了规定。
对《办法》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科,咨询电话:0557-3028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