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实施“司法+公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新模式

发布日期:2024-03-12 18:00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为推动“府检联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宿州市司法局联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印发了《宿州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实施“司法+公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新模式。

《宿州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了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具体程序,宿州市各公证处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函,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处向申请人出具收款凭证和提存证明书,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复函。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公证处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取函向另一方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实施办法还对继续提存保证金及期限、申请退回保证金等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该实施办法提出的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类型刑事案件提存生态环境修复金等保证金适用的创新做法,将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公证机构社会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