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砀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的规定》新修订版,已经砀山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司法局
2024年1月30日
砀山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日常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党的建设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全县律师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条 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教育引导全县律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经研究,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为砀山县律师行业主题党日,各律师事务所为党组织做好工作、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司法局党组将派驻党建指导员参与律所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配合党支部开展关于党的建设等工作,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在工作中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充分发挥律所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促所建,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增强执业本领、改善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砀山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加强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实行派驻党建指导员工作机制。经司法局党组研究,明确四名党员同志担任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具体名单及工作职责另行通知)。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日常管理制度、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如下案件,应当在经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向县司法局报备,并提交案件备案表和案件相关材料登记备案。
(一)涉黑涉恶、涉访涉稳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
(三)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案件
(四)其他可能在砀山县及以上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加强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各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内勤,负责每月的数据材料报送、接收分配案件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并为案件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律师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遵循办案流程,并及时完善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条 律师应当履行好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履行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职责。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制度。各律师事务所每年12月底前就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司法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4、7、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召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律所支部书记例会。
第三章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本所律师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制定学习计划,采取线上线下、集中+自学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学习每月至少开展1次,并安排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律师自学每年累计学习不得少于12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按时参加县司法局定期组织的学习培训,对学习内容总结提炼,形成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律师参与学习情况将计入个人年度档案,作为执业资格年审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先评优依据。经研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为砀山县律师行业集中培训日。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加市、县司法局、律协安排、组织的专项工作、主题座谈研讨等,认真贯彻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等任务安排。
律师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线下会议和培训的,应当遵照会议规定提前向相关主办单位负责人请假。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培养实习律师,严格执行实习律师在法援中心跟班学习制度,个人表现将计入考核档案。
第四章信息宣传
第十六条 三人以上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向县司法局报送典型案例不少于1篇,每篇案例不少于1500字。典型案例应为近两年来办理且已完毕的案件(包括诉讼、非诉讼),或对社会典型案件的评析。
第十七条 三人以上律师事务所每年须至少报送3篇信息稿件,信息稿件的内容包括参加的公益活动、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以及身边先进典型事迹等,信息稿件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抓住重点、言简意赅,不得报送代理、辩护的具体案例。
其他律师认为需要报送的,按照前款时间报送,按时完成报送任务作为的年度评优评先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推荐依据。
第五章执业纪律及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执业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对所辖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投诉举报及时提出调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视失职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党的建设、律师学习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等情况,将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审查,考核情况将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砀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砀山县辖区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再另行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