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发布日期:2020-02-28 09:45编辑:灵璧县司法局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日前,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主持重要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经过认真的研究,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现在,各地有一些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王洪祥介绍,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
  《意见》稿主要有三个特点,概括起来即“三个突出”“三个注重”。
  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执法司法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明晰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特别是急需的法治服务需求和保障,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法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意见》强调精准执法,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区别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严重犯罪、一般违法犯罪和企业、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各种不同的情况,严格执法司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该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针对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惩治?公安机关又将如何打击相关领域犯罪?
  人民法院:《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
  公安机关: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抓好战疫情、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既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又切实服务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一个多月来,全国公安民警和辅警有49人因公牺牲,他们以实际行动树立了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新形象。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案件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扣了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及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到1.74亿元。
  公安机关将统筹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持续严厉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按照职责纠正片面过激防控行为,依法打击妨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特别是接到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的警情以后,公安机关要快速出警,依法快速处理,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安全服务,要继续严厉打击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的犯罪,和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破坏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消除违法犯罪的干扰,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是如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
  一是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惩处妨碍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是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谨慎的使用强制措施。我们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认真的履行刑事检察办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的同时,要协同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它的热线平台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充分发挥“不见面、不传染,方便快捷”的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截至2月24日,中国法律服务网部级和各省级平台共接到涉疫情法律咨询4195条。
  随着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合同纠纷类相关法律咨询有所上升,特别是房屋租赁类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类咨询。所有涉疫咨询均及时回复,平均回复时间为66分钟,群众评价满意率达95.3%。
  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一是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以及“两微一端”开设“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栏,汇总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新冠肺炎防护等相关内容,为公众答疑解惑;二是全国普法办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共23问,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针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的违规外出、哄抬物价等问题,发布18组共46个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解读;三是组织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治宣传行动,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把普法融入疫情防控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过程;汇编整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治宣传手册,制成电子书,供读者在网上免费阅读下载;向全国手机用户推送相关法治公益短信;各地着力推进疫情防控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网络。
  近来,个别地区的一些粗暴执法现象引发争议。如何避免公安干警在工作期间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一些地方为了及时有力的阻断疫情传播的渠道,特别是一些疫情严重的地区采取了一些严格的管理措施。针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处理一些群众因出不了门、下不了楼,产生焦躁、焦虑和恐慌情绪,对这些严格管理不理解、不配合当中,出现的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情况,公安部及时下发文件要求整改,引导广大民警规范执法言行。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央政法委即将出台的《意见》的要求,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当中,要坚持宽严相济,多一些柔性执法,多一些说理执法和人文关怀,尽量化解旧矛盾,不产生新矛盾。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的形势,特别是目前企业面临的难处,尽力满足企业职工的需求。在执法办案当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现打击的扩大化和简单化。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一些主观恶性大、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还是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意小、危害不大、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生产环境。
  《意见》明确要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
  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除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外,还表现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怎么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对此,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专门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在对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
  同时,为了及时高效办好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一张网这样的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提供无接触的司法保障和诉讼服务。
  近日,湖北、浙江、山东5所监狱病例激增,请问疫情是如何在监狱传播的?目前,被感染罪犯的治疗情况如何?
  截止到2月25日,湖北、浙江、山东三个省5个监狱发生罪犯的感染疫情,共确诊病例555例,疑似19例,重症4例。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监狱在押罪犯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病例。全国其他监狱没有发生罪犯感染疫情。
  监狱疫情传播确实反映了监狱管理还有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存在漏洞:一是思想重视不够。如湖北武汉女子监狱,距离武汉肺科医院不足100米,监狱干警上下班与到肺科医院就诊的病人在同一个公交站,在全面实行封闭前,可能就已经导致了病毒输入;二是严格管理不到位。湖北的汉津监狱、浙江的十里丰监狱、山东的任城监狱,这些监狱发生疫情,都是由于个别干警不如实报告其接触过湖北地区的人员,隔离不彻底,导致输入性病例。
  疫情在监狱传播,这充分暴露出这些地方思想认识不深刻,干警管理不严格,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工作中存在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当地采取了严厉的问责措施,监狱发生疫情,教训十分深刻,全国监狱系统充分认识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全封闭管理,严格落实、严格责任、严格问责,坚决杜绝监狱管理的漏洞,坚决遏制监狱疫情蔓延扩散。同时,要全力做好救助工作。罪犯出现发热或者呼吸道的症状,第一时间要进行隔离观察,对确诊罪犯要与社会其他人员一样同等及时的予以救助。目前,有1名重症人员经过救治已经解除了重症,有11名患者已经治愈。
  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处理涉企案件时,如何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司法机关可以对他进行从宽从轻处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在坚决严厉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想要获得法律援助,需要通过哪些渠道获得?在这方面的门槛会不会下降?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对疫情防控中困难群众及时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近段时间,司法部印发多个文件,包括《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等,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调整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一是倡导网上办、线上办。尽量引导困难职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热线平台、微信公众号、APP这些线上的手段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服务网去年开通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从1月19日以来,接到农民工欠薪求助的法律咨询、讨薪咨询440件,问题反映229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针对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对值班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采取远程视频、电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针对一些确实不能通过网络提供申请的情况,采取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方式服务;面对一些紧急情况,则采取上门服务。对于确实需要当面提交申请的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有些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将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广东、山东等地把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职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来申请;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司法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明确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免予对其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