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情,援无忧——《法律援助法》解读来了

发布日期:2021-09-15 15:09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编辑:灵璧县司法局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40多年,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同时,除了《法律援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但面对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也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制定法律援助法,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意义

将法律援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向全社会公布,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影响力,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律援助意识,推动法律援助在全社会的深入广泛讨论,进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三、亮点解读

1. 拓宽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

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

《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适当扩大。一是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方面,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纳入了应当通知辩护范围,并新增可以通知辩护的援助类型;二是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方面,法律援助法新增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三是新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3. 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法律援助法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二是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定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等方式督促提升服务质量。四是规定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考核管理等。

4. 激发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对此法律援助法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二是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四、重点条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增加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首次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纳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范畴,积极拓宽渠道,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纳入其中,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了四类特殊案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新增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暴受害人主张权益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规定了4种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结合第三十二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除了兜底条款外,共有7种情形免审查。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法律援助进行质量考核,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