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房屋业主在网上约来空调维修工,不料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由此牵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争议,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各执一词。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次用工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业主无需担责,维修工自身和平台方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21年7月2日,王某通过某小程序“空调维修快修”下单空调维修服务,服务商北京某科技公司接单后将该维修订单转给石某,石某又联系李某上门维修,约定维修费用由石某结算。当日,李某携带维修工具到达王某家实施维修作业。
维修过程中,李某脚踩的屋外侧面水泥板突然碎裂,李某失去重心从8楼掉下,安全绳被扯断,导致李某受伤。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相关各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空调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一旦出现故障,需要请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维修,给付的报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因此,家用空调的维修安装一般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务的维修师傅李某是承揽人。但是,王某在网上下单空调维修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装现场作业时,业主王某并不存在相关过错,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自身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对李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判决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别赔偿李某16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台应严格管理防范违规作业
“实践中,大家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法官庭后解释称,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前,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用工关系越来越多样化,为维护良好的用工关系,减少不必要风险发生,法官提示,平台应当严格审核商家资质,严把入驻关,实现对商家的有效管理,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商家在派单时,应当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作人员,不能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实践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不系安全绳作业、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等。空调维修工应做到无证不上岗、无绳不出窗,保证全程操作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消费者应选择信誉度高的平台和商家,避免自身陷入诉讼风险。”法官同时提醒,对于空调安装、使用期间可能引发的邻里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一般而言,空调安装需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安装在符合条件的特定位置,空调外机在使用时可能会产生排水、排气、噪声等情况,安装时均需提前考虑,将相关损害降到最小。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m;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4m;在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