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就《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4-03-04 10:22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萧县司法局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2023年11月2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我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发生大量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程序、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其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有效解决征地补偿安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作出具体规定。

问:《办法》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了规定。三是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问:《办法》在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三是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