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等51人不服砀山县政府征迁丈量案

发布日期:2020-11-10 16:23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编辑:行政复议决定书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赵某某等51人不服砀山县政府征迁丈量案

 

申请人赵某某等51

复议代表人:赵某123许某                                                                            

被申请人:砀山县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征地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丈量征迁行为,确认本次丈量无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不服,于20208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8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6月下旬,被申请人未经合法程序强行入户丈量申请人房屋,申请人被迫同意丈量并在空白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申请人数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征地拆迁合法手续,均遭拒绝。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土地房屋位于横二路、纵十路拟报批征收范围内,系公益事业项目。202092日,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布《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砀自然资规征启〔202013号),在赵窑组公示后,依法开展土地房屋调查工作。调查期间,赵窑组大多数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同意土地房屋征迁,同时在宗地草图上签字确认相关丈量摸底数据。本次复议群众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亦有签字确认的,不存在复议申请人所称强行、欺骗等行为。被申请人实施的土地房屋丈量调查行为,系确认有关村民土地房屋面积的大小,对有关村民不动产实际状况的一种勘测。其土地房屋调查行为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结果涉及拟征收地块的全部群众也均在调查宗地图上签字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综上,被申请人实施土地房屋摸底调查行为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0518日,被申请人作出砀自然资规征启〔202013号《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对高铁新区新城社区(道南东村)、孟饭棚社区(孟饭棚村)、南苑社区(道南西村)、砀城镇车站社区、科技社区(砀山经济开发区科技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土地征收项目名称是砀山县2020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申请人土地、房屋在拟征收范围内。20207月左右,被申请人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进行丈量。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申请人所复议的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是对砀山县2020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的准备工作,是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征收补偿行为,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