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案
宿复决字(2022)3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