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作出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案
宿复决字(2022)3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