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不服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宿复决字(2023)5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XX公司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工伤认字〔2022〕3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工伤认字〔2022〕3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