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不服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案
宿复决字〔2023〕65号
宿复决字〔2023〕65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第三人:唐X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埇(拂晓南路)行罚决字〔2023〕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宿公埇(拂晓南路)行罚决字〔2023〕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埇(拂晓南路)行罚决字〔2023〕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延期审理30日后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