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不服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
宿复决字〔2024〕129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少付,该局局长。
第三人:武某某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公埇(三八)不罚决字〔2024〕5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宿公埇(三八)不罚决字〔2024〕5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 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