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不服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
宿复决字〔2024〕2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庞某某
被申请人: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公(金海)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公(金海)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9月双方分手后,第三人以意外怀孕宫外孕欺诈声称切除了输卵管。当时,申请人17.8万彩礼在第三人处。第三人为获得更多钱财以虚假事实借机敲诈勒索并拒绝退还彩礼,后经调查得知第三人并未切除输卵管。2023年11月17日之后申请人发送的信息及抖音评论方式均是描述此次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淫秽、侮辱、恐吓等内容。在此过程中,第三人和其哥哥陈某某给申请人回信息的时候同时辱骂了申请人,申请人并未回击,还是以之前输卵管切除欺诈事件回复信息,第三人的往来回复信息因申请人删除后未留作证据。现请求公安机关查证申请人所说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本次事件中所发的信息均不含以上内容,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是在办案民警不详细调查、没有考虑双方真实情况下作出的。办案民警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申请人曾问其事情的真实性是否考证,办案民警称根据双方口供判断,至于真实性未知,申请人对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存疑,恳请宿州市人民政府调取当时执法记录仪记录,并考虑第三人的行为及其责任,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另,申请人认为此次事件属感情欺骗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系第三人前男友,自2023年11月17日开始,申请人经常半夜三更拨打电话故意干扰第三人生活,第三人将其电话拉黑后,申请人更换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继续干扰第三人正常生活。期间,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等方式故意披露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干扰其生活。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抖音评论等方式向第三人发送骚扰信息,且在第三人将其多个账号拉黑的情况下,申请人依然使用其他多个账号向第三人发送干扰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该案;于2024年1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于2024年1月1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到金海派出所领取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未来领取。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处民警再次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于同日将案涉处罚决定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无异议,不愿意调解。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前男女朋友关系。申请人在第三人婚后,持续性在凌晨左右给第三人打电话、发短信;在第三人将其电话拉黑后,申请人使用其他手机号继续反复给第三人打电话和发送短信;期间,申请人通过抖音评论的方式在第三人发布的抖音视频下发表评论,评论内容含有侮辱性语言和涉及第三人隐私等内容。2023年12月12日,第三人报警称,从2023年11月17日开始,申请人打电话、发信息骚扰其生活。次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予以受案登记并向第三人送达受案回执。
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申请人手机截图。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宿开公(金海)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年11月17日至12月10日期间,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抖音评论等方式,使用多个账号向第三人发送信息,干扰第三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联系,于2024年1月16日将案涉处罚决定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其认定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抖音评论等方式,使用多个账号向第三人发送信息,干扰第三人正常生活,以上有第三人指认、申请人自认、微信、短信、电话、抖音等截图为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在凌晨左右向第三人发送信息,在第三人将其拉黑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他手机号反复向第三人发送信息,此外,申请人在第三人发布的抖音下发表评论中含有侮辱性语言和涉及第三人隐私等内容,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第三人正常生活秩序。被申请人结合案件起因,申请人违法行为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开公(金海)行罚决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