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2 09:31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202283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以下简称两个服务规范 ,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要求,依托法律援助组织、街道(乡镇)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3号)提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进驻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职能,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因此,有必要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作出规范。

二、起草考虑及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3号)精神,厅法律服务处及时开展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和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举措,学习借鉴有关省市做法,并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司法局意见,并于525626日在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询修改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728日,厅立法一处对文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我们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两个服务规范分别对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设置、平台建设、岗位职责、服务要求、内部管理、投诉处理、评价改进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一)关于功能设置。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规定10个方面功能,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规定了6个方面功能。(二)关于平台建设。两个服务规范分别从场所、名称、标识标牌设置、通讯网络、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三)关于岗位职责。两个服务规范分别从岗位设置以及职责要求、人员配备、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四)关于服务要求。两个服务规范分别从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五)关于内部管理。两个服务规范分别从制度建设、台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六)关于投诉处理。两个服务规范要求,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畅通受理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固定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建立投诉反馈机制,限时处理服务对象所反映的问题。做好投诉记录,记录应完整、细致。(七)关于批评改进。两个服务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满意度测评方案,安排专人实施。对测评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估,对不合格项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