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亮点

发布日期:2022-11-13 11:22来源: 司法部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为了规范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于10月16日正式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以后颁布的一部涉外领域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为了满足新时代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需求,《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系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以来的工作经验,对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均有重要意义。《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缔结条约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为相关部门在缔结条约时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国务院的审核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责任、司法部的审查职责和向党中央报告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为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多主体、全过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创造了条件;对缔结条约时征询特别行政区意见的主体、条件、方式、事项、时限,以及条约扩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时的声明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是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为了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明确相关程序、落实相关责任,《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的权限、缔约名义、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以及条约的登记、保存、公布及其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主要亮点有三:

第一,建立清晰的缔约权行使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外交部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审查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并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它同时特别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第四条);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第八条)。这是加强党中央对条约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防范国际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二,规定明确的时限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对启动条约谈判,签署条约,出具全权证书,报请国务院审核,报国务院备案,送外交部登记、保存,通知外交部办理制作、交存或者交换批准书、核准书,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等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应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的,应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十二条)等。

第三,规定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制度。关于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条约类型与主体,《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1)涉及外交、国防事务的条约,或者根据条约性质、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的条约,应通过外交部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条约将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第二十七条);(2)其他多边条约,应通过外交部分别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如果多边条约缔约方不限于主权国家,且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单独签订的,可以不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缔结双边条约,需要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